我省本月起持續(xù)1年多專項清理處置存量國有建設用地
土地因企業(yè)原因閑置
征收閑置費和無償收回使用權
省政府近日接連出臺了《海南省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專項清理處置行動方案》和《海南省存量國有建設用地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直指我省存量國有建設用地中部分土地長期閑置、利用效益低的問題。記者了解到,我省將從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全面查清建省以來我省已核發(fā)土地權屬證書的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底數(shù),依法依規(guī)徹底處置閑置土地。
清理范圍
建省以來各級政府通過劃撥、出讓、出租等方式供應并已頒發(f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的已開發(fā)、閑置以及低效利用三類國有建設用地,包括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個人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
4種情形認定
1、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認定
由政府或政府部門出具書面意見,并由相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簽字確認。政府原因已經消除的,不得再認定為政府原因。對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經界定確屬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職不到位的,必須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2、已開發(fā)建設用地的認定
指已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約定投入或者開發(fā),尚未超過約定竣工期限且未完成開發(fā)建設的非閑置建設用地。
3、低效利用建設用地的認定
指已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竣工期限,但尚未完成開發(fā)建設的非閑置國有建設用地。
4、閑置建設用地的認定
對經轉讓過戶、司法裁定過戶等方式取得的閑置土地以及因各類原因造成閑置的土地,其閑置時間應當根據政府首次供地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進行認定;沒有約定、規(guī)定或者約定、規(guī)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為動工開發(fā)日期;實際交付日期不明確的,以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日起1年為動工開發(fā)日期。
分3階段清理處置
第一階段
摸清情況,啟動處置(2016年10月-2017年3月)
各市縣利用半年時間進行拉網式排查,摸清建省以來我省已核發(fā)土地權屬證書的國有建設用地數(shù)量、分布、開發(fā)利用等情況,填寫表格、建立完善地籍檔案。對認定為閑置土地的,由市縣政府逐宗制定處置方案,依法處置。
第二階段
全面處置,盤活利用(2017年4月-2017年10月)
根據第一階段清理處置情況和處置方案要求,落實處置措施,確保閑置土地處置到位、推動已開發(fā)建設用地和低效利用建設用地盤活利用。
督查組根據市縣清理處置進展情況,部署安排對各市縣進行實地督查,2017年1月、4月、7月和10月應各開展一次集中督查行動。
第三階段
完善政策,健全機制(2017年12月底前)
結合清理處置情況,建立完善國土資源“一張圖”信息系統(tǒng),實現(xiàn)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批、供、用、管、查”全過程上圖入網,為建設用地動態(tài)巡查監(jiān)管、大數(shù)據利用、信息查詢服務提供有效的支撐。
處置措施
1、低效利用建設用地處置
a責成土地使用權人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的開發(fā)建設內容在限定時間內完成開發(fā)使用;對超過限定時間未完成開發(fā)以及存在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的,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追究責任。
b引導建設項目轉型升級、調整用途用于發(fā)展國家和我省產業(yè)政策鼓勵的項目。
c對有條件收回土地的,可依法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2、閑置建設用地處置
a對企業(yè)原因造成閑置的土地,嚴格依法分別通過征收土地閑置費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方式處置。
b對政府原因造成閑置的土地,依法分別通過延長動工開發(fā)期限、置換、有償收回等方式處置。對確定為政府或政府部門原因的,應當由造成閑置的政府或政府部門出具書面確認意見,并明確造成政府原因的具體責任人、責任領導。影響土地動工開發(fā)的政府原因消除后,土地仍然閑置的,應當認定為企業(yè)原因。
3、已開發(fā)建設用地處置
嚴格追責
對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清理處置不力的,減少或停止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安排。未按要求完成閑置土地處置的,以及2014年后新增閑置土地面積超過近5年年均供地量20%的市縣,由省國土資源廳報請省政府對相關市縣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對導致土地閑置、影響處置進度或者履職不到位的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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