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昌法院審結一起非法制造槍支案。
據(jù)了解,王某是一名射擊愛好者,網(wǎng)購了一把射釘槍,但不滿足射釘槍的有限功能,于是找到周某幫忙改裝射釘槍。王某將改裝設備、零件購置到位后,周某對射釘槍進行改裝,并進行槍支測試,射出十多發(fā)空包彈。
公安機關接到線索后,在王某家搜出槍支一支、射釘彈78顆。經(jīng)鑒定,周某給王某改造的槍型物品以火藥為動力,被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guī)定的槍支。周某經(jīng)傳喚后,到公安機關投案。
文昌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定,周某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理規(guī)定,將射釘槍非法改造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雖然周某在犯罪后主動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但考慮到非法制造槍支行為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法院依法對周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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