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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解讀重慶“童養(yǎng)媳”事件:警察涉嫌玩忽職守

      ??诰W(wǎng) http://zw34.cc 時間:2016-05-27 07:34

        人民網(wǎng)北京5月27日電(記者劉茸)10多年前,重慶市巫山縣雙龍鎮(zhèn)的馬泮艷三姐妹被監(jiān)護人賣作“童養(yǎng)媳”,多次出逃失敗,并相繼生下子女。2016年,年僅28歲卻已有一個14歲女兒的馬泮艷起訴要求離婚,并希望追究“丈夫”在自己還是幼女時強奸自己的法律責任,卻被派出所民警告知案件已過追訴期。

        此事經京華媒體報道,迅速引起輿論關注。馬泮艷的婚姻到底合不合法,“丈夫”甚至“童養(yǎng)媳”的問題能不能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內得到解決?有律師告訴記者,這篇報道昨天一大早就被轉發(fā)到業(yè)界同行群內,并引發(fā)了不少討論。

        事實:12歲即出嫁,14歲生育,派出所認為是婚內事不受理

        根據(jù)目前報道,2000年,只有12歲的馬泮艷被當時的監(jiān)護人、大伯父馬正松“嫁給”29歲的陳學生。馬泮艷說,馬正松在此交易中得到了3000元的撫養(yǎng)費,而婆家則說給了7000元錢和500斤大米,但雙方對于這筆婚姻有財物交換的事實都沒有異議。

        “嫁”過去之后,馬泮艷被陳學生強迫發(fā)生性關系并且被毆打,去雙龍鎮(zhèn)派出所報案,但派出所從馬正松處獲知她已嫁到陳家,認為此事是家庭糾紛,就沒有受理。

        律師意見:當事警察涉嫌玩忽職守

        刑法專家、律師許昔龍認為,根據(jù)現(xiàn)行刑法第236條規(guī)定,無論以什么理由與不滿14歲的“童養(yǎng)媳”發(fā)生性關系,均以強奸罪從重處罰,馬泮艷在2000年時才12歲,比她大17歲陳某強行與她發(fā)生性關系,已涉嫌強奸罪,當馬泮艷向派出所報案求助時,派出所以這是“家庭糾紛”為由沒有立案偵查,當事警察放任了違法犯罪行為,沒有正確履行職責,已涉嫌玩忽職守罪。

        “在司法實踐中即便是‘婚內強奸’,也有被判刑的,更何況馬泮艷當時只是一名需要特別保護的幼女?”他指出。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建偉教授也持類似觀點,他認為公安機關應啟動責任追究程序,對當初應立案而不立案造成被害人持續(xù)受害的責任人,進行追責。

        事實:希望重建家庭,卻發(fā)現(xiàn)自己“被結婚”

        因報案失敗回到“家”中的馬泮艷,多次被毆打和軟禁,曾連續(xù)三次逃跑都沒有成功,并在2002年和2007年分別生下一女一子。直到2008年第四次逃跑時,由于已經生下兒子,被婆家認為“完成任務”而不再強行追回,她才重獲自由。

        希望重新建立家庭的馬泮艷在2011年發(fā)現(xiàn),自己當初的事實婚姻,卻不知何時有了法律上的名分:檔案顯示她在2008年20歲時與“丈夫”陳學生登記結婚,但她稱自己從來沒有辦理過任何手續(xù)、簽署過任何文件。

        2016 年5月4日,馬泮艷正式向巫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自己和陳學生離婚。

        專家意見:應選擇離婚還是主張婚姻無效?有分歧

        張建偉教授認為,這種“婚姻”并不符合合法婚姻的條件,馬泮艷應當直接向民政部門主張婚姻無效。許昔龍也認為,相關部門應徹查責任人,撤銷這個違法的婚姻登記程序,但對于非婚生子女,馬泮艷仍有法定撫養(yǎng)的義務。

        天馳洪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專業(yè)律師楊曉琳則從操作層面認為,馬泮艷還是應該走離婚程序:“在婚姻法的實踐中,可撤銷的婚姻通常只有被拐賣的婦女受脅迫結婚,后經公安機關解救返回家中,并在一年之內提出撤銷的這種情形?!?/p>

        他指出,實踐中的婚姻登記程序瑕疵是相當常見的,很難用這一點主張婚姻無效,特別是馬泮艷在幾年前已經發(fā)現(xiàn)了自己“被結婚”,卻沒有馬上提出撤銷,如果進入行政復議或司法程序,這一點有可能會被視為對婚姻事實的認可,“去告原來的婚姻登記機關,很難贏?!?/p>

        事實:16年后再次起訴強奸,警方說已過時效期

        在外流浪打工多年后,馬泮艷受到社工的幫助,同時與失散多年的母親團聚,決心重新面對自己懸而未決的難題。

        2016 年5月4日,她再次向雙龍鎮(zhèn)派出所報案,控告陳學生在自己未成年的時候就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屬于強奸幼女。但是,派出所的民警卻告訴她,強奸罪的追訴期最高只有10年,馬泮艷今年已經28歲了,應該已經超過了追訴期,因此不予立案。

        律師意見:訴訟時效不是這么計算的

        在這一問題上,幾位法律界專家持幾乎完全一致的立場:馬泮艷的案件并未過追訴期。

        “刑法第88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馬泮艷在2000年時提出的報案,正是公安機關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依法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許昔龍說。

        他還引用接下來的刑法第89條第一款規(guī)定,認為馬泮艷受“丈夫”脅迫、侵害的狀態(tài)在其后幾年一直在持續(xù),而對持續(xù)性犯罪行為的訴訟時效,是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張建偉教授認為,馬泮艷受侵害時屬于未成年人,人身自由長期受剝奪,無法自己行使訴訟權利,計算訴訟時效時應當合理扣除無法行權的期間。

        許昔龍還進一步指出,馬泮艷的伯父在“嫁出”馬氏三姐妹時,均從對方處得到錢財,有借此非法獲利的嫌疑,涉嫌拐賣婦女、兒童,應當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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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人民網(wǎng)] [作者:] [編輯:王善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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