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wǎng)12月20日消息?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qū)人民法院20日對桐鄉(xiāng)市原副市長李建平涉嫌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建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所收150余萬元贓款和物品被沒收。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間,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擔任桐鄉(xiāng)市副市長兼任桐鄉(xiāng)市土地儲備與招標拍賣委員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土地使用權受讓、建設項目容積率調整、土地招標、廠房拆遷賠償、房地產開發(fā)等方面為相關單位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賄賂的各類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503605.35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擔任桐鄉(xiāng)市副市長等職務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因李建平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可酌情從輕處罰;有立功表現(xiàn),可依法從輕處罰;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退繳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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